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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刘*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路口西北角自东向西主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纠纷,后用拳殴打王*面部,造成王*右眼框内壁骨折、眶下壁骨折等,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后于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北**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及收条,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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