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通**有限公司与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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