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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