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天津**限公司、被告天**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6元,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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