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张*、天津奥**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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