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宇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第九幼儿园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办公室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开**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孔**、孔*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诉被告孙*、被告胡**、被告张*、被告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天津滨海新**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与蒂**(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南京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江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通**有限公司与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京**天津分公司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