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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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