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