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担保中心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担保中心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津泰**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天津吉**限公司、赵**、赵*、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0522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津高民申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0522号案件再审,本院现已立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6)津02民再8号案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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