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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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