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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