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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化**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化**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3月17日,中**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化十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化**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中**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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