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大连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百**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大连海**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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