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王青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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