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李**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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