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