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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