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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方与天津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天津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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