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天津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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