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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与天津市**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被上诉人天津市**生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宁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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