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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人民政府与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蒋**,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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