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被上诉人宁河区东棘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