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潘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马**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金柱与赵**、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郑**管辖裁定书
高**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董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与李**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与天津市**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物产化轻旭阳**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