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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超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天音通**下简称天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杜**申请再审称:(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用人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法定义务,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不上保险或不上全保险都是违反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也确认了天**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支持杜**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对此进行改判错误。(二)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第三条,天**司未安排年休假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也已查明。(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杜**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天**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为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而一审法院确定天**司应当支付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天**司未为杜**缴纳社会保险,判决依据非杜**书面通知中存在以及起诉时的理由。双方实际履行中,并未出现明显的拖欠工资的情形,亦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据此,二审法院对该判项予以改判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海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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