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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