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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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