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正诉被告蓟县礼明庄镇人民政府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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