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宗**、王**聚众斗殴罪付**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宗**、王**被控聚众斗殴、被告人付**被控聚众斗殴、盗窃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4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第13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卢**、阮**,被告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

被告人宗**、王**、付**于2014年8月8日21时许*同付张*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县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郑**经营的烧烤店饮酒,因王**无故摔坏酒杯与郑**发生口角,经他人劝阻离开。后在王**纠集下,王**、宗**、付**、付张*等人持刀、木棍等工具返回烧烤店与郑**等人互殴,致烧烤店服务员王**、刘**、拉架人员马**等多人受伤。经公安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左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左肘关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左侧髂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宗**、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二、盗窃

被告人付××于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伙同付张*(另案处理),在本县渔阳镇安裕市场东口处将何**停放在此的跃进牌柴油车盗走。经天津**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52元人民币。后被抓获归案。

赃物已收缴并发还。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宗**、王**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付**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供认,辩称返回烧烤店是为了接贾××,到烧烤店对面的超市,其下车就被人打晕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情记不清了。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供认,辩称返回烧烤店是为了接贾××,不是为了打架,到烧烤店后发生的事情其记不清了。被告人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供认,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王**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自身亦受伤,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王**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4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宗**、王**、付**及付张*(现在逃)与马**、贾**、郑**在蓟县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郑**经营的烧烤店内饮酒,期间因王**无故摔酒杯,郑**与王**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宗**、王**、付**、付张*乘坐高**驾驶夏利车离开。途中,王**余怒未消,提议回烧烤店殴打郑**,宗**、付**等人表示同意,并在路边捡拾几根木棍放在车内,由高**驾车再次返回郑**的烧烤店。宗**持随身携带的匕首,付**、付张*持木棍,伙同王**,与郑**、郑**的妻子王**等人互殴,致烧烤店服务员王**、刘**受伤,劝架人员马**被宗**用匕首扎伤,王**、宗**亦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左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左肘关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左侧髂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宗**面部、右眼、颈部、右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头部、额部、左侧胫骨骨挫伤、左膝韧带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宗**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付××案发后潜逃,于2014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王**、刘**、马*×均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三被告人依法或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蓟**派出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工具木棍及高××的夏利车及在夏利车上提取的水果刀予以保全的情况。

2、公安蓟**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打架现场有桌椅破损、啤酒瓶破碎,地上散落一根木棍,夏利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车内有两根木棍。

3、公安**侦六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群众举报,被告人王**、宗**于2014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付××于2014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涉案人员付张*现在逃。

5、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宗**等人在烧烤店对面超市内购买物品的情况。

本院认为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宗**的违法犯罪经历。

7、谅解书、电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王**、刘**、马**均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马**对王**等人表示谅解。

8、蓟县下**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家庭情况。

9、蓟**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刘**、马**的伤情情况;被告人宗**、王**的伤情情况。

10、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在蓟县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郑**经营的烧烤店打工时,听见屋里有人摔杯子,在屋里吃饭的人对郑**说别在这开饭店了,郑**的媳妇把他们劝走了。大概过半个小时,那些人又回来了,先进了烧烤店对面的超市,过了一会出来,有人拿着铁棍、有人拿着木棍、有人拿着刀子朝烧烤店来了,郑**一看就吓跑了,有人推郑**的媳妇,其和刘**过去拉架,都被推到了,其左胳膊摔坏了。这时郑**回来了,开车拉着其和张**、马*×追叫“老四”的人去了。中途接到郑**媳妇的电话说犯病了,几人就去派出所了。

11、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在蓟县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郑**经营的烧烤店打工,里屋有一桌人吃饭,有一个人摔杯子,过了一二分钟,屋里吃饭的人与在外面的郑**吵起来,郑**的媳妇把那些人劝走了。过了大概半小时,那些人又回来了,他们把车停在超市门口,进了超市,过了一会,他们又出来了,回他们车里拿木棍、铁棍,直接朝烧烤店来了,有个人把马*×推到摆物品的架子上,人和架子都倒了,现场有人打起来了,其看见地上趴着一个人,过去拉架,被对方推了一下,其摔倒在地,左膝盖和左胳膊肘摔坏了,其起来就进屋了。

12、被害人马*×陈述,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请宗**(外号叫四哥)和贾**在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郑**的饭店吃饭,他们又叫了三个人,一个哑巴,一个黄头发,一个叫二*的,吃饭过程中,饭店的老板郑**进来敬酒,后来不知怎么了,叫二*的把酒杯摔了,老板娘过来说“喝多了吧”,二*骂老板娘,经过劝解,二*、四哥、哑巴和黄头发坐夏利车走了。贾**是骑摩托车来的,他车没油了,其让马一×骑摩托车给贾**加油去了。过了半个小时,他们4个又回来了,回来后去超市,不一会从超市出来,从夏利车上取下木棍和铁棍,哑巴拿铁棍、黄头发拿木棍、二*没拿什么,四哥拿着刀子就去饭店,到饭店后二*用手抓老板娘的衣服,把放食品的桌子踹倒了,四哥拿刀子要扎郑**,其去拉架,四哥一刀朝其扎过来,其一躲,扎其左腰部了。其看见二*在地上趴着。这时听到警车的警笛响,他们就跑了。其对郑**说被四哥扎了,让他赶紧追,郑**带了饭店的小工开金杯车去追四哥,没追上,听说他媳妇在侯**出所犯心脏病了,就到派出所了。

13、证人郑**证言,证实其在侯家营镇三岔口村经营福客来烧烤店,2014年8月8日晚上,马**和一个叫二*的、一个叫老四的、一个黄头发的、一个叫伟*的吃饭时吵起来了,往地上摔瓶子和杯子,后来和其发生矛盾,被人劝开了,他们开着夏利车走了。走时二*说“你等着,今晚弄死你,店别开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又开着那辆夏利车回来了。其看见夏利车停在烧烤店对面超市的门口了,哑巴拿了根铁棍、黄*拿了根木棍、四*手里拿着弹簧刀、没看清二*拿工具。四*要拿刀子扎其,没扎着,把马**扎了,哑巴拿铁棍要打其,其跑了,他没追上,其又回来了。马**被人扎伤后,对方的人就开始跑,其去拦他们那辆夏利车,看见夏利车后排座上放着几根木棍,汽车的玻璃都开着,就从车里拿了一根木棍,砸车的前风挡玻璃一下。那辆夏利车跑不了了,其就带着马**去追对方的人,后来就送马**去医院了。

14、证人王**,证实其是郑**的妻子,2014年8月8日晚上,马**、二*、老四、哑巴、黄头发的、伟子在其饭店吃饭,二*往地上摔瓶子和杯子,还骂小工和郑**,郑**和他们骂起来,老四拿刀子比划,其让马**把他们劝走。二*走时说“你等着,我还要回来,弄死你,让你随时关门”。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又回来了,哑巴拿铁棍、黄头发拿木棍,四哥拿弹簧刀,到饭店后,二*把放食品的柜台踹倒了,哑巴用铁棍打郑**,黄头发用木棍打郑**后背一下,郑**往南跑了。二*抓其衣服,其顺手拿起圆凳朝二*身上砸了二三下,他把其手中的圆凳抢走了,往后推其,其顺手从桌子上拿起啤酒瓶朝二*头上扔过去,砸在他头上了,他往大道上跑,想上车,这时听到警笛响,他就趴地上不动了。

15、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在蓟县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郑**经营的烧烤店烤鸡排,屋里一桌有五六个人吃饭,出来以后,有一个人对郑**说“你饭店别开了”,被人劝走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他们坐红色夏利车又回来了,他们把车放超市门口,进超市了,其正好去超市买东西,看见一个人手里拿着小刀在挥,回烧烤店其将这事告诉郑**。过了一会,那些人从超市出来,到夏利车上取下木棍、铁棍朝烧烤店来了。有一个人拿铁棍追郑**,郑**就跑了。有一个叫“老四”的人用刀子把马*×扎了,这时警车来了,那些人就跑了。郑**开车拉其和马*×、王**去追扎马*×的人。中途郑**接到他媳妇的电话说犯病了,几人就去派出所了。

16、证人郝**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在侯家营镇三岔口村饭店吃饭,屋里的一桌人吵起来了,好像是饭店老板和一个叫二*的吵起来了,他们有五六个人,一个哑巴、一个黄毛、一个叫老四的,老四兜里有刀。旁边有人劝架,他们就坐夏利车走了,临走时二*说“你等着,我回来弄死你”。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又回来了,回来后去饭店对面的超市,其通过超市玻璃看见哑巴在里面比划砍的动作,就报警了。他们从超市出来,就去夏利车上取木棍,朝饭店去了,其怕民警找不到,就去路口等警车,回来看见一个人在饭店前面的地上趴着。

17、证人马一×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在福客来烧烤店吃饭时,里面一桌有人和老板、老板娘吵起来了。里面吃饭有个叫伟*的,他吃饭是骑摩托车来的,走半路上没油了,把车放在老谢猪场往北的大埝上,马*×让其骑摩托车去三岔口加油站打点油,他把伟*和油一起送到放摩托车的地方。

18、证人尹**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和郝**、马**等人在郑**的饭店院子里吃饭,屋子里有一桌吃饭的,一个叫二*、一个叫四*,有一个哑巴、一个黄头发、一个开车的司机,还有一个叫伟*,二*和郑**吵起来把酒杯摔地上了,二*用手作了一个砍的动作,黄头发说“二*你让我砍哪儿我砍哪儿”,饭店老板娘劝架没打起来,四*的手在裤兜里揣着刀子比划,马**拉着四*,经劝解,他们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又回来了,直接去饭店对面的超市,郝**看形势不对就报警了。过了一会,他们从超市出来,到夏利车上取下木棍和铁棍到饭店,哑巴拿木棍,黄头发的拿铁棍,四*拿刀子,二*没拿东西,二*把烧烤店放食物的桌子踹倒了,老板娘用啤酒瓶对二*头就是一下,四*从兜里掏出刀子,马**上去拉架,四*把马**扎了,这时听到警车的警报声,二*就趴地上了,四*拿刀子跑了,郑**开车去追。

19、证人贾**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和王**、宗**、哑巴、姓付的、马**和烧烤店老板喝酒,期间宗**打电话让高**来接他。快喝完的时候,王**往地上摔一个酒杯,烧烤店老板不干了骂王**,王**也骂对方,被大伙劝开了。这时高**开车来了,宗**等人上车要走,不知道谁问其怎么走,其说摩托车在大埝上,其骑摩托车走。当时马**的姐夫在外面吃饭,其和马**坐那了。后来马**的外甥骑摩托车把其送到大埝上,期间其接了二三个电话,全是同一号码,后来知道是王**打的电话,说在烧烤店对面的超市呢。其怕打架,让他们别动,就骑摩托车回烧烤店来了,看见王**在烧烤店前面的地上趴着,地上有一堆血。一会警车来了,王**被救护车送走了,其和王**一块去医院了。

20、证人高××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去三岔口村的一个饭店接宗**,当时吃饭的有宗**、王**、贾**、一个哑巴、一个黄头的、饭店老板、还有一个挺瘦的。吃饭时王**和饭店老板骂起来了,被人劝开了,其开车拉着宗**、王**、哑巴、黄头发的走了,走时没拉着贾**。几人去邵**看车后,王**说去接贾**,就回到饭店对面的超市那。王**给贾**打电话,贾**说走了,一会回来。他们四个下车去超市了,其从超市买完面包回车上,这时饭店老板和三四个人过来了,老板看其车里有木棒,就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棒打车玻璃,还有人拿着圆凳要打其,其跑到超市里面去了,其在超市门口看见宗**在超市门口趴着,他们上去打宗**。过了20分钟,警察来了,其看见王**在饭店门口不远的地上趴着,旁边有血。其不知道车上的木棍是什么时间放上去的。

21、证人麻××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有人在其经营的超市里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双布鞋,买刀子的人身高1米7左右,上身没穿衣服,前胸后背全是纹身,和他一起来的有二三个人。民警调取的店里监控录像时间比现实时间慢了9个小时。

22、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8月8日晚上,打渔庄附近的一个烧烤店老板请其和宗**、贾**、一个哑巴、一个染黄头发的小伙等人喝酒,因其把酒杯摔地上了,和烧烤店老板嚷嚷起来,被大伙劝开了。当时高**来接几人回去,几人就乘坐高**的汽车走了。半路上其想起贾**没跟着一起走,就和宗**、高**、黄头发的小伙、哑巴一起回去接贾**。因为之前发生过冲突,怕回去以后打起来吃亏,不知道谁从道边捡的木棍、铁棍。回去后几人先到烧烤店对面的超市买了一包烟和一把水果刀,然后其和宗**、高**、黄头发的小伙、哑巴、贾**与烧烤店的老板、老板娘和两个小工打起来了,双方都有拿木棍的,宗**拿的刀子是其从烧烤店对面的超市买的。其被人用酒瓶把头打破了以后就昏迷了,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

23、被告人宗**供述,案发当晚,其和马**、王**、贾**、哑巴、付**以及郑**在郑**的饭店吃饭,王**把酒杯弄地上了,郑**不干了,和王**发生争吵,被大伙劝开,这时高**开着夏利车过来接,其和王**、付**、哑巴坐车走了,半路上王**接到贾**的电话,让回烧烤店接他去,几人又回来了。到饭店对面的超市,几人进超市买水喝,然后出来准备上车,刚一拉车门,郑**、马**、还有两个人就过来了,手里不知道拿着什么东西,朝其头上打一下,其就倒地上了。其抱着头在地上趴着,有好几个人打其,其爬起来就跑了。

24、被告人付××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付张*一块待着,四丫头给其打电话说去喝酒,当时小良子开车载着贾**、四丫头、二头和一个男的,在下窝头镇台头村北桥附近接的其和付张*,然后几个人一起去小良子的烧烤店喝酒。喝了大概一个小时,小良子说有事想先撤了,但二头不干,把酒杯摔碎了并骂小良子,被人劝开了。四丫头打电话让高**来接,高**来了之后,在烧烤店外面,二头想打小良子,被人劝开了,二头骂小良子几句就走了。当时高**开着他的夏利车,二头坐副驾驶、其坐司机后边,四丫头坐司机副驾驶后边,付张*坐后排座中间,开始想回家,四丫头说去看车,看完车就都上车了。但是二头老是气不顺说回去打小良子,在加油站北边的便道上,四丫头和二头下车从道边捡了三四根棍子放在车的后座底下了,然后又回烧烤店,把车停在烧烤店对面的超市门口,二头说去超市买把刀,几人就全进超市了,买完东西就全上车了。刚上车,小良子看见了说“你们还想打架咋着”,四丫头说“我们就打架咋着”,然后其这方的人就全下车了,哑巴拿着棍子,四丫头拿着刀随身携带的匕首,二头拿着棍子,其也拿着棍子朝小良子的烧烤店过去,双方互相打了半个小时,其一看打不过小良子一方,就跑了。

二、盗窃

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付**伙同付张*(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到蓟县渔阳镇安裕新村市场北侧东口处,将何**停放在道边的跃进牌131型报废汽车盗走,并租赁农用车拖拽至蓟县洇溜镇康庄村拆车厂门口。次日早晨,付**租用农用车准备将盗窃的汽车拖往他处销赃时,被赶来的何**发现而案发,被告人付**被当场抓获归案。经蓟**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7152元。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被害人何**陈述,证人王**、马**、王**的证言,被告人付××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付**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纠集他人或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付**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宗**、付**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王**是聚众斗殴的纠集者,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宗**、付**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宗**发表的返回烧烤店不是为了打架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被告人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被告人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