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料管理站与被告蓟县官庄镇小彩各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料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蓟县砂石料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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