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宝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天津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宝贵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称,因凯**司与异议人王**存在借款关系,2013年10月29日确认欠款金额2600万元,并承诺以雍景家园二期商业门面房抵押,其所有权已归属异议人王**。现请求在拍卖雍景家园二期房屋时保留抵顶给异议人王**所有的房产或留存异议人王**与凯**司协议抵顶时等额钱款。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新思维公司答辩意见,申请执行人新思维公司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对涉案的房屋进行首封,我们请求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异议人王宝贵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新**公司与凯**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签订调解书之日,凯**司拖欠新**公司共计12850万元(其中一期工程款7060万元、二期工程款2800万元、违约金700万元、利息1940万元、停工损失350万元);二、对于上述款项,凯**司分二期给付新**公司。具体给付方式为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50万元,余款2800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上述给付事项如有逾期,新**公司即可就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89500元,减半收取392950元,由凯**司负担。新**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92950元,法院不再退还,由凯**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新**公司。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凯**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新**公司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日天津**民法院以(2015)津高执字第0030号执行裁定,指定天津**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案号(2015)二中执字第0862号。

另查,(2015)二中执字第0862号执行案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院在执行新**公司与称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异议指向的执行案件既未采取执行行为亦不涉及执行标的,故异议人王**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宝贵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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