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谢**、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谢**、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谢**、韩**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9964.22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信用证垫款利息(以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19999964.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2.3334标准计算);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谢**、韩**案件受理费709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9695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谢**、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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