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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北京**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6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潘**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潘**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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