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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4595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该判决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五)、(六)款规定,存在不依法取证,错误分担举证责任等问题,故要求依法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14595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案重新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与朱**系夫妻关系,朱**于2013年11月28日死亡。庭审中,原告称2010年朱**要装修房屋,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并于2011年1月从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后交给朱**,当时朱**并未给原告出具借条,此后,原告找朱**索要该款,朱**称无款偿还,故原告要求朱**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有朱**借朱**萬元正”。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不予认可,且否认存在借款的事实。在该案审理中,原告曾提出对借条中朱**的签字进行鉴定,但由于原告提供的比对样本数量不足,无法进行鉴定,被鉴定机构退回。

再审审查中,申请人朱*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因朱*举证不利驳回其要求王**偿还10万元的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朱*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王**还款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当。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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