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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与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源华美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以下简称华美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韩**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4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韩*锴诉至一审法院称:我是中国大陆知名演员、模特,曾出演《雪山飞狐》、《小鱼儿与花无缺》、《龙游天下》等诸多影视作品;曾荣获“TCL世界杯足球宝贝全国亚军”等殊荣;曾应邀为中国**公司、中**通CDMA手机等拍摄商业广告。我的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我发现华美门诊部在其主办网站www.heyuanhuamei.com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其医疗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华美门诊部未经我允许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华美门诊部使用我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受到很多误解,使我的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我诉至法院:1.要求华美门诊部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时间不少于30天;2.要求华美门诊部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4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华美门诊部在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韩**的诉讼请求,涉案网站是我方主办,但是制作方不是我方。韩**的诉讼请求过高,没有必要在报纸上道歉,韩**的知名度也不高,其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韩*锴系青年演员,曾用名韩一菲。

华美门诊部系私人普通诊所。

首页地址为www.heyuanhuamei.com的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系华美门诊部,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7月26日,网站名称为“河源华美医疗美容整形门诊部”,网站负责人为陈**。该网站以宣传河源华**形医院的医疗整形美容业务为主要内容。该网站的一篇名为《河源做下颌角整形多少钱》的文章中使用了韩**的一张照片作为配图。该文章的左侧、右侧附有QQ咨询、联系电话、来院路线等。

2014年7月25日,韩**的代理人戴*向北京**证处(以下简称方**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同日,方**证处对网站www.heyuanhuamei.com中发布的上述文字内容所在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61号公证书。韩**交纳公证费800元。

现韩**以华美门诊部在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华美门诊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韩**主张因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并提交了丰**院的民事判决书,欲证明与其知名度相当的艺人在类似案件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华美门诊部对此不予认可。韩**主张华美门诊部未经允许在涉案网页使用其照片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6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2014)丰民初字第06624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韩**主张华美门诊部在其主办的涉案网站中未经韩**同意擅自使用韩**照片作为医疗整形文章的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为证。根据公证内容显示,涉案网站以宣传河源华**形医院的美容整形业务为主要内容,其宣传行为具有广告宣传性质,不能排除使用韩**肖像的营利目的,故该网站使用韩**照片的行为侵犯了韩**的肖像权。华美门诊部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方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韩**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根据公证书内容,涉案网站中虽在相关栏目使用韩**照片作为配图,但并未提及其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韩**与涉案文章登载的内容相关。韩**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韩**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韩**要求基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韩**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故对于韩**该项请求,法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韩**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关于韩**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韩**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其该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源华**科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www.heyuanhuamei.com的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韩**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十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河源华**科门诊部负担;二、河源华**科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经济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八百元;三、驳回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华美门诊部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上诉人在知晓该事件后,已经立即删除了涉案的照片,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提及姓名等,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韩**与涉案文章登载的内容相关。二、一审法院判决我单位赔偿韩**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公证费等费用数额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判令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韩**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涉案网站以宣传河源华美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的美容整形业务为主要内容,其宣传行为具有广告宣传性质,因此可以认为使用韩**肖像具有营利目的,且其使用行为未经过韩**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网站使用韩**照片的行为侵犯了韩**的肖像权是适当的。华美门诊部所称的“不知晓韩**,使用照片无恶意、事后即删除了涉案照片”的上诉理由均无法构成对侵犯肖像权事由的有效抗辩。华美门诊部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方应当对侵害韩**肖像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一节,韩**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一审法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韩**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并无不当。对于八百元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韩**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其该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韩**要求华美门诊部就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经审核,一审法院判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持续时间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元,由韩**负担260元(已交纳),由河**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负担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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