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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凯**限公司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天津凯**限公司与被告李**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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