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天津凯**限公司与被告李**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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