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与张×1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1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8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一审诉称:张**艺名张**,目前系我国知名青年艺人。2014年8月,张**获知**司在名为“意大利IMOLA陶瓷”的新浪微博上将张**的肖像用于“意大利IMOLA陶瓷”的宣传推广,微博内容为“#伊砖伊世界#小*为新晋男神张**挑了一款意大利IMOLA陶瓷的瓷砖——水泥灰系列,太搭了有木有啊……”微博下方配有图文内容。**公司的行为极易使大众理解为张**是**公司产品的代言人。另,涉嫌侵权的微博图文很清晰明了的宣传和渲染了该陶瓷,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性,且每一产品的效果图部分均配有张**的肖像。在文字部分,为更明确的进行宣传,**公司亦未经张**同意,擅自使用了张**的姓名。张**目前是我国著名男模,是中国登上米兰时装周的第一人。曾先后参加过北**装周、上**装周等活动;曾为太平鸟风尚男装、MISS、男人装、时尚座驾、时尚先生、魅力先生、柒牌男装2010秋冬画册等诸多产品做过代言;2013年带儿子张**参加湖南卫视大型亲子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凭借超人气电视节目《爸爸去哪儿》,获得全国男女老少观众的喜爱,被誉为“国民男神”、“中国好爸爸”称号。同年出演电影版《爸爸去哪儿》,正式进军影视圈。在2013年末的各大颁奖典礼上,连获“最受欢迎模特”、“年度风云人物”、“时尚先生年度新锐势力”、“最受关注电视节目艺人”、“年度风尚明星”、“年度时尚人气”等诸多奖项。据此,张**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张**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公司未经张**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张**的肖像权;同时,**公司未经张**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涉嫌侵犯张**的姓名权。**公司作为本案的责任方,对发布在其网站中的大量类似信息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未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2014年8月,张**已向**公司致送律师函,希望通过诉前协商解决,但**公司对此并未予以重视。因此,张**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张**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判令**公司向张**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共计6850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公司一审辩称:首先,我公司主要经营意大利进口瓷砖。我公司的微博上确实使用了张**的照片,那是因为我公司主要面向的消费者是是高端人群,为其创造高端的生活品质。微博上的内容主要是向张**推荐我公司的产品。因为我公司认为我们的产品适合张**的形象及身份地位。其次,我公司并未对外宣称张**是代言人或者张**使用了我公司的瓷砖,尚未达到侵犯张**肖像权的程度。我公司在收到张**的律师函之后,当天就把相关的微博删除,现在张**又以诉讼的形式提出异议,我公司也愿意配合解决,同意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三,我公司的微博粉丝量只有4万多人,达不到名人粉丝量的标准,我公司也属于低关注度,公司品牌和知名度也不高,影响力达不到对张**的损害。第四,我公司所使用的照片和文字都是阳光、正面的,对张**属于正面宣传。第五,我公司使用张**照片,不属于商业宣传和活动,也没有从中获利,只是想传达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利用明星来吸引消费者,因此不同意张**主张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1艺名张×2,系中国大陆男模特、演员,曾于2013年携儿子张**参加湖南卫视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并于同年出演电影版《爸爸去哪儿》。

张**诉至一审法院称,在名为“意大利IMOLA陶瓷”的新浪微博上,发现×公司未经张**同意,在一篇题为“#伊砖伊世界#小*为新晋男神张**挑了一款意大利IMOLA陶瓷的瓷砖——水泥灰系列,太搭了有木有啊”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张**的姓名和照片,侵犯了张**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经查,该文章内共有五张图片,每张图片都配有相应的文字介绍。其中,第一张图片为张**与其儿子张**的合影,照片上方配有文字“张**,你就是男神!”,照片下方的文字内容为“张**,是中国登上米兰时装周的第一人,自从参加《爸爸去哪儿》这个节目后,更是成功晋级为男神。从厨师到模特,再到男神,他用坚韧和汗水向人们证明了他的努力,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意大利IMOLA陶瓷,经过百年的磨砺,以纯正的意大利风情展现在人们面前,水泥灰系列正如男神张**一样,自然真实、低调个性;第二张图片内容为客厅装饰,图片右下角配有张**个人照片一张,图片下方的文字内容为“使用意大利IMOLA陶瓷铺贴的客厅个性十足,白色吊顶和红砖质感的背景墙工业气息浓厚,与梦露的壁画形成强烈对比。家具色调单一和谐,摆饰简约时尚,增加了空间的空阔感。这样的空间是不是和男神一样高大上呢”;第三张图片内容为浴室装饰,图片右下角配有张**个人照片一张,图片下方的文字内容为“浴室以暗色调为主,搭配实木质感的家具,冷与暖的结合,给人一个舒适自然的洗浴空间。一切都是简简单单,就如男神张**,简单大方,不惧众人的眼光,勇敢做自己”;第四张图片内容为厨房、餐厅装饰,图片右下角配有张**个人照片一张,图片下方的文字内容为“水泥质感的瓷砖,搭配实木餐桌椅,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舒适温馨,餐具也是简约风格,想想‘亮长今’在这样的环境下做菜,就有一种满满的幸福感”;第五张图片内容为起居室装饰,图片右下角配有张**个人照片一张,图片下方的文字内容为“休息角落温馨自然,椅子、茶几和落地灯看似简单,摆放在一起却给人一种和谐感。如果男神在忙碌了一天之后,在这样的小角落喝茶看书,暖黄的灯光照在他脸上,简直就是一幅赏心悦目的油画”。涉案文章在网上的发表时间为2014年8月1日17:10,2014年8月8日,张**向北京**证处申请对涉案文章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做出(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5205号公证书。公证书中的截屏内容显示,名为“意大利IMOLA陶瓷”的新浪微博的粉丝数量为48696,涉案文章截至2014年8月8日,点赞数量为4,转发数量为3,评论数量为2。

2014年8月26日,张**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删除侵权图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收到律师函并删除了相关文章及图片。**公司认可“意大利IMOLA陶瓷”是该公司管理、维护的官方微博,也认可在博文中使用了张**的照片,但不认可构成侵权。

一审庭审中,张**提交了公证费发票,证明其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出了1100元,×公司表示同意支付。张**提交了《张×2“泰尼派”品牌广告代理协议》,证明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关于张**诉讼请求主张的其他维权成本3900元,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这几个方面。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公司虽然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张**的艺名,但并不存在干涉、盗用或假冒的情形,故张**的姓名权并未受到侵害。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司未经张**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微博中使用张**的照片,宣传自己的产品,构成了对张**肖像权的侵害。现**司同意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张**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但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赔偿金额由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照片数量、微博粉丝量、微博浏览量、张**肖像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予以酌定。至于张**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张**主张的公证费**公司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张**主张的其他维权费用并无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张**发表致歉声明,致歉内容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杈图片的使用位置等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具体内容由一审法院审定;如北京**限公司拒绝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二、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支付公证费一千一百元;三、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经济损失十万元;四、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被上诉人发表致歉声明,有失公允。上诉人支持对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依据民法公平原理,道歉的范围应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为限。公证书中的截屏内容显示,上诉人侵权当日的新浪微博粉丝数为48696,点赞数为4,转发数量为3,评论数量为2。能直接接收并阅读该条徽博消息的受众不到五万人。结合实际的点赞数、转发量、评论数综合考量,阅读该条微博消息的实际受众不会大于微博粉丝数。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被上诉人发表致歉声明,与上诉人实际的侵权范围不相当,不当地增加上诉人的责任;2.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理由依其认定上诉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此上诉人表示异议。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使用其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上诉人的官方新浪微博只是客观陈述其产品特点,并无向消费者兜售之目的,即不存在所谓的营利目的。上诉人所认证的新浪微博账号仅有四万多粉丝数,其在微博发布的产品信息不具有广告宣传效应,而且上诉人实际也未获利。再次,上诉人经营的“意大利IMOLA陶瓷”系百年品牌,拥有“意大利千年艺术之灵魂”的美誉,故其微博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是积极善意的,有助于被上诉人的良好形象塑造。最后,自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以来,上诉人的微博粉丝数下降了一万多名,说明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不但没有广告宣传效应,反而降低了微博上的关注度。另,一审法院仅凭酌定即认定上诉人赔偿十万元。而张**诉北京搜**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搜房网的影响力等因素均远远超过了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搜房网被判令赔偿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五万元。作为参考,上诉人被判令赔偿被上诉人十万元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上诉人缺乏公平、公正性;3.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页第3行与第4页第4行将上诉人涉案微博内容误写为“意大利MOLA陶瓷”,属于法律文书错误,应及时修改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4.被上诉人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诉讼。通过被上诉人先前起诉搜房网、麻辣烫赔偿等案,被上诉人正是利用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向被上诉人发表致歉声明;2.判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张**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粉丝统计分析、产品信息、粉丝量、浏览量数据、其官方网站等网页截图作为新证据,张**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涉案微博明显以广告宣传为目的,**公司在未经张**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照片,故可以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肖像权的侵害,其理应对张**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时间、后果、情节、肖像的商业价值并侧重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张**负担863元(已交纳),北京**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张**)。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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