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温占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