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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