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起与郑**、中国太平洋**津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5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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