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农垦**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天**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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