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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