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诉被告马**、中国人民财**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原告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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