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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天津市东丽**街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因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6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及委托代理人邓*、王**,原审第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街村民委员会以及原审第三人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6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上诉人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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