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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天津市北**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德*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2472号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拆迁补偿款3251160元、诉讼费17100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6000元、277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2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将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96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172260元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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