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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太平财**天津分公司、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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