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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一×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一×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一×诉称,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被告生育一女欧*×。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告所生之女欧*×与原告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以确定抚养问题。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结婚、生育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结婚证1份,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2、购买电器票据2张;。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要求自行抚养欧二×;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结婚、生育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欧二×身份。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下列证据持有异议: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2,用以证实购买的家用电器系原告个人财产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认为票据与事实不符,家用电器是结婚前购买的,当时票据上未填写名字,名字应为后填写的。因被告对其质证意见未能提交证据佐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2予以采信。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4,用以证实欧二×身份。原告认为被告将孩子户口登记在其名下,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未有原告与孩子的相关联的任何信息,显然是有想法的。该常住人口登记卡为公安机关制作、打印,证实了被告和欧二×身份信息,符合人口登记管理的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两人上大学期间即确立恋爱关系并曾同居。××××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2013年12月14日生育欧二×。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由此激化,双方未能谅解。欧二×降生一个月后,被告母女俩即回娘家居住生活。期间,原告曾做好工作未果,无奈,原告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亦未和好。2015年3月2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告所生之女欧*×与原告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关系进行鉴定,已确定抚养问题之意见,围绕该亲子鉴定申请,经庭审征询被告,被告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同时要求自行履行抚养女儿欧*×。

再查,被告在原告处个人财产有4条被子。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意见及原、被告提交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照准。原告申请亲子鉴定,欲以鉴定结果确定抚养问题,因原告承认婚前就与被告同居生活且孩子是在原、被告婚后所生,被告并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原告应当提供证实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原告未能对此举出充分证据,故对原告亲子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自行抚养欧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结婚、生育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处个人财产,属被告个人所有。案经开庭调解,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欧一×与被告周**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欧二×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三、被告在原告的处个人财产4条被子归被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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