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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