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舒*、舒*与被告李**、中国人民**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舒*、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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