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滨海分行与被告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滨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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