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2014)蓟民二初字第076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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