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天津市**泉中心小学、第三人中国人**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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