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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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