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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