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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一×诉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小事发生矛盾。原、被告沟通非常困难,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现双方已经有一年多无夫妻生活,且已分居,婚姻已是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二×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结婚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没有分居,更不存在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的情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二×。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有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缺乏沟通与交流,只要双方遇事多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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